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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议案及有关资料,就《关于受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的决策及表决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上述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受让浙江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符合公司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体系,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独立董事:
沃 健 宋执环 任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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