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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打赏”行为日益兴起。日前,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打赏主播引起的民事纠纷,判决驳回周某要求女主播李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李某是一名网络女主播,周某经常观看李某的表演并在直播间刷礼物。因直播间刷礼物平台会抽成,故双方添加了微信,周某直接微信转账给李某。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周某转账给李某共计18800元。另2018年3月16日,周某通过顺丰速运向李某邮寄了一部周某购买的价值为7570元的苹果手机,李某也承认收到了该手机。2021年8月20日,周某向本院起诉李某,要求李某偿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个要素,周某作为主张与李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这两要素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周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仅能证明其跟李某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周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周某要求李某返还相应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求。
法官提醒:打赏是自愿行为,一定要树立理性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切莫激情打赏、盲目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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